闽装协〔〕16号
关于开展年度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关地方协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自律功能,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现将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试行)》)。二、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流程
1、会员按《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申报。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申报材料合法性,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业内公布,施行行业自律惩戒。2、凡参加省建筑装饰行业数据统计、省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和参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用评价的活动,以及担任协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企业,都要努力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践行《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先行参加行业信用评价。3、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凡是有“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