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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王皇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莱芜监管分局联合印发《济南市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及附属建筑物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记者注意到,购房者最关心的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墙面、地面、顶棚等装饰工程在承保范围内,保险期限分别是不低于五年,不低于两年。

《实施意见》提到的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则是指住宅工程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该保险的投保人是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则是指业主。住宅或者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适用范围则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及附属建筑物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

1.外墙饰面及外挂设施脱落等影响使用及安全的质量缺陷;

2.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3.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4.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5.其他原设计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供热供冷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地面、顶棚等装饰工程)

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期限不低于十年,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不低于五年,供热供冷工程不少于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不低于两年。

保险期限从承保的建筑及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起算。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

此外,建设单位提出需求的,保险公司还可以以附加险的方式对建筑给水排水,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相关责任险提供保险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保障性住房保险费率由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结合投保项目的质量、保险、理赔等情况进行测算,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险公司确定。

《实施意见》还提出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前,保险公司宜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此外,该意见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经建设单位确认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同《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勘,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维修、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维修、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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