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宝鸡市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田师傅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年左右,他给村上建的庵刘塬村小学(后改为“安刘塬村小学”),现还有15万余元的工程尾款,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打了官司,胜诉之后现在已经20年了,依旧没有结算尾款。
就此,记者驱车前往事发地眉县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工程尾款迟迟未付
田师傅是眉县建筑安装装潢公司法人,一直从事着建筑工程行业。年10月份,他与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村民委员会(原安上塬村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建设工程实施合同,建设安上塬小学的教学楼、宿舍楼、围挡等配套设施,工期为年10月20日至年8月20日。
田师傅说:“当时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主体完工后,由该村委会开始分期付给进度款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总价为工程造价的50%,其余工程款的50%到年9月份支付。当时总价为54.万,自开工后总共付了38万余元后,剩余15万余元的尾款,一直未予支付,期间我也多次到村委会催要,但一直未果。”
胜诉成了“一纸空文”
年,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村委会起诉至眉县人民法院。据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安刘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刘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故进行了缺席审理。
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年10月10日,田先生与安刘塬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田师傅公司承建安上塬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围墙、厕所及道路工程,工期为年10月20日至年8月20日,安刘塬村委会验收之后共计支付给承建方38万余元,剩余尾款15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项目尾款及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合同另一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全部支付,存在违约行为,又因原眉县常兴镇安上塬村民委员会与原眉县常兴镇刘家塬村民委员会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原眉县常兴镇安上塬村民委员会的债务应该由合并之后的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民委员会承担,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眉县常兴镇安刘塬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工程款.84元,并支付利息(以.84元为基数,从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田师傅说:“原本以为胜诉之后能很快拿到工程款,结算给拖欠已久的材料方和农民工,结果不曾想这一等又是四年,到现在为止所欠的工程款依然没有结算。法院就此也对村委会的账户进行查封,但是钱到底什么时候给,没有任何人和部门对此有一个说法。”
村民自筹与教育局无关
安刘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海成称,自己去年才上任,知道村委会拖欠工程尾款事情,但是现在账务一直没有移交,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什么情况。
小学门前的几间门面已经出租出去,每年有1万多元的收入,但是这钱也不知道去哪里了。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又联系到安刘塬村党支部副书记李科科(20年前负责承建该学校的负责人、时任村委会主任,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法定代表)。
记者:李书记是吧,我们想采访您一下?
李科科:采访?采访不要采访我,采访我干啥?找我干啥吗?有啥事你说……
记者:关于年左右你们村建校工程款未支付问题。
李科科:这与我无关系,我们这边已经还完了,剩下的是安上塬村的事情,那是个合并村。我们之前是刘家塬村,我们一分不欠的已经还完了。
9月14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来到眉县教体局采访。
眉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一名李姓股长说:“年以前,属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村上小学由村管,初中由镇管,高中才由县管,安刘塬村小学属于村民自筹自建,我们只属于业务上的指导和规范,所涉及的工程款和教育局没有什么关系。”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