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解决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无序倾倒现象,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门店)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任何单位(门店)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河道、沟渠、道路两侧等地点倾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门店)和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