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和装饰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就发生在木工步某身上。木工是一门工艺,是中国传统三行(木工、木头、木匠)之一,当今社会木工职业应用领域也很广泛,比如房屋建设领域、美化景观建设,还有现在最常见的装饰装潢领域。
年3月4日起,步某经人介绍到装饰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步某穿着装饰公司处工装,在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按照装饰公司处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合同。
年3月10日,步某在工作中受伤停工,装饰公司向步某支付了年3月4日至3月10日期间的工资元。双方一直未办理过解除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年5月20日,步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年3月4日起至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年6月2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步某与装饰公司自年3月4日至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装饰公司认可步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其单位业务范围,对于步某称需要考勤打卡、由管海涵负责步某的打卡,装饰公司陈述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步某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步某在装饰公司处工作期间,接受装饰公司的考勤管理,按照装饰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劳动,由装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从事的工作是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装饰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1、步某从事的木工工作不是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双方达成的约定,由步某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即案涉小区的木工维修服务,装饰公司所承包的项目仅为临时、短期的项目,并且步某所提供的木工维修服务源于案涉小区业主的维修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此,该服务并非装饰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装饰公司亦无需针对此项目招聘长期且稳定的工作人员。
2、步某未接受原告的考勤管理。装饰公司从未要求步某定点上班、下班,而是装饰公司在接到案涉小区业主发出的维修需求后,通知步某直接到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步某的上班时间以业主需要维修的时间为准,何时维修结束何时方可下班,所谓的“考勤打卡”仅为步某提供维修服务的凭证,用以证明步某于何时、何地提供了木工维修工作,同时也是装饰公司向步某发放每日元劳务报酬的依据,步某在装饰公司处并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系统的、完善的打卡任务。
3、步某未按照原告处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首先,步某的工作并非是听从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而是源于案涉小区业主的维修需求,该小区不需要进行维修,则步某无需上班,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在步某提供劳务服务期间,因案涉小区为封闭小区,对进出入小区人员管理严格,需要步某身着装饰公司的统一服装方能被允许进入小区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步某身着装饰公司工装并非出于装饰公司对员工的统一管理要求,而系因配合物业对小区通行人员的管理而为之。
综合上述因素,装饰公司认为,自己与步某之间系地位平等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中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及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行政隶属关系,步某仅需按照小区业主的需求提供劳务服务,装饰公司根据步某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因此,装饰公司与步某之间系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点为装饰公司与步某自年3月4日至年6月14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
1、步某提交了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