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电梯所在地: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订合约人:(以下简称“甲方”)
江西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TSGT-《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乙方接受维保小包合同中列明的甲方电梯设备。乙方将尽全力提供全面的维保服务以保持设备最佳性能、安全、且延长其使用寿命。
1.系统性维护保养及每年安全检查服务
1.1乙方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T-《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第六条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节假日除外)内,为甲方提供每年25次的维保服务,具体内容见附件中的服务记录第一联背面。乙方将提供必要的普通润滑油(钢丝绳油、液压油、齿轮油和链条油除外)和清洁材料。
1.2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2.10条规定,乙方每年将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检测所有安全设备,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电梯维保期间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年检;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此外,乙方将进入现场配合甲方参与政府年检及限速器每两年检测。甲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3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可安排对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进行有偿配合工作(如消防联动、视频、网络覆盖等配合工作)。
每次检查保养和紧急修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服务记录。甲方应立即进行检查,确认后签字。
1.5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T-《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第六条规定,如乙方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设备仅依靠本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方案,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1.6当项目有重大活动或有重要人员或重要参观团来访时,乙方人员提前对要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测和确认,并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活动期间派专人对电梯进行现场监护。
1.7乙方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安排相关电梯的基本技术、基本故障处理以及相关电梯管理的培训,并可提供客户电/扶梯安全使用资料。
2.停梯、故障、特殊服务要求
2.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T-《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第六条规定,乙方设立24小时服务,对于甲方向乙方服务热线报告的困人故障,乙方将在30分钟内赶至现场处理关人问题;报告的其他故障,乙方将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故障。
2.2当通报的问题对人身安全并无危害,对设备运行也无显著影响,则此问题将在乙方下次保养时检查。
2.3因使用不当、故意损坏或其它超出乙方合理控制的范围而直接导致电梯停梯或故障,此次现场处理将构成“额外服务”。甲方应支付必要的备件费用,以及正常工作时间和/或加班的人工费,此工作时间的判定根据乙方响应的时间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来定义。所计入的人工费用包括交通时间、花费以及工作时间。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各种备件、配件、润滑剂等的报价单(包括出厂价、零售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以利于甲方市场询价。
3.备件更换
3.1在合同期间,电/扶梯部件替换费用须由甲方负责,其诊断费、替换部件的人工费用和向技监局报备的相关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3.2**电梯仅授权其分公司或授权供应商供应其品牌设备的零备件及润滑油。未通过**电梯公司或授权供应商合法购得的其品牌设备的零备件或润滑油,瑞昇电梯将不对其质量和性能提供保证或认证。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已经或将要安装、更换或使用任何非通过电梯分公司或授权供应商购得的零备件或润滑油,在乙方向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指出该等零备件或润滑油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后,甲方仍然使用该等零备件或润滑油的,由此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风险或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
4.产品信息
4.1甲方应提供乙方当前设备的电路图,此电路图应完全反映此合同下设备的所有变化、诊断密码以及保养指南(**电梯未设诊断密码并免费提供以上其它信息)。甲方应授权乙方制作单个设备中可编程设计的副本,以用于归档和软件备份。这些产品信息仍属于甲方财产。乙方应将此编程设计的所有数据完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设备进入
5.1甲方应允许乙方及其员工和其签约商为完成所有合同规定之工作进入设备、以及与设备相关的楼层、大堂和机房。乙方员工应遵守甲方、以及甲方指定的现场相关人员的所有合理指示。
5.2甲方应在合同期间,不得允许其它人员更改、增加、调整、修理或更换电梯的部件或零件,除非出具乙方的书面许可。
5.3甲方应尽力保护设备及其必要设施,且不允许其它非乙方人员进入机房和井道。甲方应在任何时间保证电梯底坑、井道、机房处于干燥环境。若水或其它液体进入,甲方须在乙方开展整改工作之前与第三方协定去除此类液体。
6.价格及付款时间
6.1此合同中列明的保养设备确定的服务含税价格共计RMB元(大写: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格为RMB元(大写:元整),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为RMB元(大写:元整),共分为4期支付。甲方应在每期服务结束前,按照乙方出具的发票支付款项,付款期限为30天,付款时间:年4月5日、年10月5日、年4月5日、年10月5日前。开票时间:年3月5日、月9月5日、月9月5日、月10月5日每期金额:元。上述服务价格包含乙方与乙方所属税务机关所确定税率计征的增值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充足和准确的开票相关信息,以供乙方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乙方收款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
银行:
账号:
7.到期未支付款项
7.1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因甲方过错,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应以逾期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直至款项付清,但乘客被困轿厢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乙方将先解救乘客,使电梯设备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8.合同期限
8.1所列设备合同自年9月6日起生效,年9月5日结束,有效期2年。
9.安全
9.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2.4.4.2条规定,甲方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因甲方的非专业操作而造成的电梯故障或设备损坏及安全事故,则甲方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9.2甲方应提供保证乙方人员安全的工作地点,当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将保留停止在大楼里工作的权利。
9.3甲方应接受乙方关于解除安全隐患所采用方式方法的专业判断。若乙方检测出存在损害乘客安全的运行问题时,乙方可以关闭设备直至该问题得到解决,同时,乙方将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关闭设备的原因,以及乙方提议的解决方法是否包含在此合同内。
9.4甲方应指导或警示乘客正确使用设备并保证设备处在甲方的电梯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督下,以保证在两次检查间隙时能够发现非正常情况。在乙方下次检查之前,甲方须尽快告知乙方其所发现的任何不安全的情况以及可能需要修理的征兆。甲方应在设备运行显示不正常情况时,立即关闭设备,即刻通知乙方,并在修理未完成时保持设备关闭。
9.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意识到使用电梯可能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一方应立即口头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9.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注意人身安全,维保过程中引起的工伤、人身伤害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9.7因乙方维保不当或或未按时维保导致的安全事故等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10.合同覆盖限制
10.1在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不负责因设备不当使用,他人疏忽,断电,偷盗,故意破坏,爆炸,着火,电源故障,水灾,暴风雨,闪电,恶作剧,人权或军事行动,抗议,停工,不可抗力,或其它乙方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须提供服务或更新或修理设备的事宜。当某些部件的原生产商已经不再生产或该部件已不在市场上销售时,该部件的更新替换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2此合同范围不包括甲方所提供的装修、土建部分。甲方所提供的烟火探头、通讯设施、安保系统、门禁或监控系统、空调、加热器以及其它如前所述,不包括在此合同中。
10.3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负责加装由保险公司或权威机构、以及第三方推荐或指示的新辅件或部件,同时乙方不可被强制要求对现有设计或功能进行更改,乙方保留对甲方作此类建议的权利。
10.4电梯在运载建筑、装饰装修等材料时,甲方应在轿厢的地面到厅门的地坪铺设足够承载的橡胶或者具有同种效用的替代材料制成的底垫,以保护电梯的井道、轿厢及厅门地坎免遭损伤。轿厢内壁应设有防撞保护材料(如木板、轿壁保护垫等)。若因甲方未采取以上措施而导致电梯故障或轿厢损坏,则甲方应支付任何必要的备件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和/或加班的人工费及诊断费。
10.5电梯设备通过政府验收后,若甲方要对电梯轿厢进行可能导致电梯轿厢自重改变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装潢、修改装潢、加装设备等),应在施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随附装潢方案及预计重量。经乙方确认此施工对电梯运行以及安全问题无影响后,甲方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由乙方协助重新检查电梯安全性能并设定平衡系数,且甲方应立即向当地技术监督局发函进行备案。若乙方经重新检查后认为施工后可能存在损害乘客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乙方将关闭设备直至该问题得到解决。甲方应支付由于前述施工行为所导致的电梯安全检查和调整性能等造成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如甲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前述施工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其它
11.1乙方不负责由工会、动乱、罢工、停工、火灾、爆炸、偷窃、骚乱、人权暴乱、战争、恶意伤害、不可抗力、或超过其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损害以及延迟。乙方负责所有由其员工对此合同范围内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含上述所列的情况。
11.2对于未能明显察觉到的故障所引起的设备损失或人身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并确定责任。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乙方过失而造成的直接的可预见的延误、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在出售和租赁本合同所列电梯设备、或这些电梯设备发生地点转让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提前10日告知乙方。
11.4如果甲方拆除、更换、或不再继续使用电梯、扶梯,或者电梯、扶梯因火灾、爆炸或其他超出甲方控制范围的意外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则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后终止此合同中部分受之影响的设备合同。
12.违约责任
12.1若甲方逾期付款,按合同第7.1条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日常维修保养服务,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急修服务,每延误30分钟,乙方应按元/30分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或维修保养服务不到位,乙方应按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5乙方维保期间,电梯被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运行安全隐患,乙方应无条件、无偿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若因此甲方收到行政处罚的或因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不当使用、人为破坏、第三方原因损坏、不可抗力所致的安全隐患除外,但若安全隐患存在在先,乙方在其后的维保过程中未排查初该隐患,乙方仍然不可免责。
13.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适用与解释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分歧或争议,或基于本合同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要求皆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争议应诉诸设备所在地具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诉讼判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承诺
14.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构成此处所及的唯一完整服务合同。所有其它先前的声明或协议,无论书面或口头,均被认为已写入本合同中,并且已无其它变更需要添加或补充到本合同中,除非此变更包含在双方执行的附加附件中。若甲方的承诺以订单形式或其它相似文件形式提供,则产生争议时仍以此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作为解释。甲乙双方接受此建议及所有附件,并认为是完整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4.2若此合同任一部分被法院、公共政策或法令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类结论不得影响此合同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及执行性。
15.附则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所涉及的电梯设备代码:E/*****.-共(*)台。
15.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附件资料
附件1《维保电梯明细》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乙方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资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江西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