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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区分自产、外购、甲供三种情形。
一、使用自产材料,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使用外购材料,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开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如果属于甲供材料
依据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第二部分建筑业基本政策第四条解释,……五是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全额签订合同,以货结算另当别论)甲供部分不属于施工方销售额,施工方不对此开具发票。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草木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