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
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优化了行业管理。《条例》降低了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准入门槛,即不再要求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都具备一定资质,变为只要进行了注册登记即可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同时并没有降低标准,规定了如果装饰装修活动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则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承担。
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条例》对各方主体都提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施工环节,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环境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装饰装修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多、环节复杂,也最容易产生纠纷。《条例》从房屋建筑使用者、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面进行了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装修;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物业服务人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提供水电气暖线路图、监督合法施工、不得强买强卖等。
对于新建住宅统一装修的,《条例》特别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统一装饰装修住宅时,应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条例》从三方面予以规定,保证材料质量:一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强制性标准;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三是规定了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工业企业应定期对用能设备检修保养
1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据悉,条例强化了用能设备管护及用能管理,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实现“用管存”一条链管理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条例》的制定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有效服务和监督,有利于推动我市工业领域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要切实降低能耗、提高用能效率,工业企业必须加强对用能设备的管理,防止因设备老化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损耗。因此,《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应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安装、改造、维修主要用能设备的,应保留相关节能技术资料并建立档案”,对用能设备实现使用、维护、存档一条链管理。
强化用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节能降耗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本市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行名录管理”,同时要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业节能目标及要求,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在强化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节能监测、内部审核、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求“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技术创新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动力,因此,《条例》规定“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工业节能技术创新改造,支持节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开发,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升级。”
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节能监察是监督工业企业节能的重要方式,《条例》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对节能监察的程序、监察人员资格、被监察单位申请对处理意见的复核等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工业节能监察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事项重复监察。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干扰被监察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守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条例》还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规定“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工业节能监察监管平台,增强预警分析能力,提升节能监察效能。”“实施节能监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
灞河重点区域内湿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实施,将使灞河重点区域特色风貌得到有效管控,助推该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清晰划定管控范围
《条例》明确了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的管控范围和管理体制,对风貌格局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公共空间、绿地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的管控范围包括沿灞河的西安奥体中心、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和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片区及周边相关区域的陆地和水域部分。《条例》第三条通过路名串联列举的方式,将灞河重点区域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定。同时,对西安奥体中心、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各片区界定了具体范围。关于水域的管控,主要是在遵守水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遵守条例风貌管理的要求,与区域环境协调一致。
抓好风貌管控顶层设计
《条例》规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灞河重点区域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确规范。
对各个片区的风貌格局也作了差异化规定,即灞河沿线形成错落起伏、疏密有致的滨河景观;西安奥体中心片区形成层次分明、梯度递减的现代风貌轴;西安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形成轴线对称、古今辉映的建筑风貌区;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片区形成园林、水景与建筑相融合的园林景观。
强化管控要求确保目标落实
针对土地出让、划拨程序的不同,对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情况作了区分,《条例》规定:灞河重点区域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灞河重点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划拨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风貌管控要求。同时,对确需调整风貌管控要求的,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防止变动的随意性。
管控内容具体明确操作性强
《条例》对风貌核心要素提出通用管理要求,并确定了具体指标。例如,第八条规定的西安奥体中心片区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一百七十米,灞河东岸沿东西向轴线两侧的建筑高度由西向东梯度递减。第九条规定的灞河重点区域内湿地和规划的公园绿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减少用地规模。第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地块内高层建筑临河界面的面宽之和不得超过所在地块临河一侧长度的百分之四十。第十二条规定的灞河重点区域内高层建筑应错落设计,相邻等高的高层建筑不得超过三栋等。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