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6月1日,苏州市全域垃圾分类正式实施起,垃圾分类似乎已渐渐成为市民生活的一种文明习惯。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等等实行“大分流”模式的垃圾,是不可以像普通生活垃圾一样投放在垃圾分类点的,而应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范投放。
近日
城管长江中队查处一起
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案件
并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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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21时许,长江中队执法队员在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樾城路一处垃圾箱外堆放了一批建筑垃圾,执法队员立即对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是附近一家瑜伽馆正在装修,负责人在装修过程中将体积较小的建筑垃圾投入垃圾箱内,体积较大的垃圾则斜靠在垃圾箱外。
▲建筑垃圾堆放在垃圾桶外
执法队员立即向当事人周某询问情况,周某称自己为了保证装修的规范,装修完后便及时清理现场,并将建筑垃圾投放至附近垃圾箱,但是,有些建筑垃圾体积较大,无法投入垃圾箱内,他便将这些垃圾堆放在垃圾桶边。
▲向店家了解情况
鉴于周某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处的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向店家开具处罚决定书
起初,当事人不理解自己“执行垃圾分类”的行为为何也成了违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向当事人出示了相应的条例,并向周某解释,路边的垃圾箱主要用于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建筑垃圾投放至路边垃圾箱的行为,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垃圾分类秩序,路边体积较大的建筑垃圾还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周某面对执法队员的说明,感慨地表示:“我一直以为‘垃圾分类’就是简单的不乱丢垃圾,原来这里面还有学问呢!以后我一定注意,把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最后,执法队员依据条例向周某处以元罚款。
垃圾分类对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利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学习垃圾分类知识、养成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渐渐成为文明市民的一门“必修课”。
本案中涉及的规定如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亲爱的市民朋友
你学会了吗?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