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施工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对此缺乏应有的注意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1、幕墙公司因所使用玻璃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被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1日,幕墙公司经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某某广场项目幕墙工程,招标文件载明幕墙工程材料指定玻璃(原片)品牌范围为南玻、信义、耀皮。年3月4日,幕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幕墙公司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某某广场幕墙工程。最终经建设单位确认,某某广场幕墙玻璃选定品牌样板签定为南玻(其余装饰玻璃不限定)。
年10月16日,市工商局接到南玻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幕墙公司在某某广场幕墙玻璃项目使用的玻璃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于年10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当日通知幕墙公司到达某某广场玻璃幕墙项目现场,并对涉案玻璃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幕墙使用的玻璃大量标注有南玻公司的注册商标“”及“CCC”(E),此外还有少量未安装的标注上述标识的玻璃。“”注册商标系注册人南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于磨砂玻璃、建筑玻璃、路标用玻璃颗粒、隔热玻璃(建筑)、窗玻璃(车窗玻璃除外)、安全玻璃、镀膜玻璃、玻璃马赛克、玻璃用建筑材料(不包括卫生设备)、玻璃钢建筑构件(截止),商标注册号为第号,有效期至年4月20日。该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年5月5日。幕墙公司现场提供了两套落款为东莞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南玻公司)的《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两套《合格证》编号分别为YD0811-、YD0811-,两套证书载明的工程名称均为“南宁富雅·国际生活广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安装玻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清单,幕墙公司商务经理苏某某现场签字确认。
年10月20日,市工商局与幕墙公司苏某某、建设单位施工负责人施某某现场共同测量某某广场项目已安装的标注“”及“CCC”(E)的玻璃面积。经测量,某某广场共计使用8Low-E+12A+8双钢化中空玻璃.23㎡,8Low-E+12A+8双钢化中空(弯弧)玻璃.8㎡,8/1.52/8双钢化夹层玻璃.65㎡,8/1.52/8双钢化夹层(弯钢)玻璃7.99㎡,8mm钢化单片玻璃.7㎡,10mm钢化单片玻璃㎡,玻璃用量合计.37平方米。其中8Low-E+12A+8双钢化中空玻璃97.79㎡、8/1.52/8双钢化夹层玻璃6.95㎡、8/1.52/8双钢化夹层(弯钢)玻璃7.99㎡、8mm钢化单片玻璃45.7㎡还未安装,其余玻璃均已安装,苏某某现场对上述玻璃用量测量情况签字确认。
年10月23日,市工商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决定对上述玻璃实施封存措施,期限自年10月23日至年11月21日,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幕墙公司。之后,市工商局将上述玻璃抽样取证并委托南玻公司进行鉴定,南玻公司委托公司品控部主任张海梁、质检工程师许宜干为鉴定人,于年10月20日作出商标侵权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玻璃不是我司生产或我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已严重侵犯我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日,东莞南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内容为东莞南玻公司从未出具过幕墙公司提供的落款为东莞南玻公司的《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证书上的印章涉嫌伪造。年10月26日,市工商局再次来到某某广场进行检查并现场询问苏某某涉案幕墙玻璃的采购价格,苏某某陈述,8Low-E+12A+8双钢化中空玻璃为元/㎡,8Low-E+12A+8双钢化中空(弯弧)玻璃为.4元/㎡,8/1.52/8双钢化夹层玻璃为元/㎡,8/1.52/8双钢化夹层(弯钢)玻璃为.5元/㎡,8mm钢化单片玻璃为58.5元/㎡,10mm钢化单片玻璃为73.8元/㎡,总价为.元。同日,幕墙公司出具《南宁富雅国际生活广场项目幕墙玻璃情况说明》对上述玻璃的型号、使用面积及价格予以确认。
年10月31日、年12月26日、年2月2日、年3月14日,市工商局先后对幕墙公司苏某某进行询问调查,苏某某陈述,其职务为商务经理,起初苏某某通过名片得知王某系南玻公司广西区域销售总经理,幕墙公司先后通过王某介绍与正田公司及玻璃供货商商谈幕墙玻璃业务,最终幕墙公司与玻璃供货商签订玻璃购销合同,但此前王某仅向幕墙公司提供过南玻公司指定正田公司与玻璃供货商为加工合作企业的授权书,并未提供南玻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幕墙公司也从未要求王某出示南玻公司的商标授权书及南玻公司对王某的委托授权书。苏某某称幕墙公司没有要求玻璃供货商在涉案玻璃上标注“”标识,该标识是玻璃供货商标注的。年10月19日至年3月5日期间,市工商局多次对玻璃供货商法定代表人何某进行询问调查,何某陈述,起初王某带幕墙公司找到玻璃供货商商谈幕墙玻璃业务,之后双方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由玻璃供货商向东莞南玻公司购进玻璃原片进行加工后销售给幕墙公司,而购进的玻璃原片并未标注有“”标识,是王某将“”及“CCC”(E)的标识样式发给玻璃供货商,涉案玻璃的《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也是东莞南玻公司南宁办事处提供给玻璃供货商的。何某还称,幕墙公司的项目经理朱某某在与玻璃供货商文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