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须知
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依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装修业户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
二、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装修业户委托企业装修,应与其签订由工商管理部门监制的正式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平米以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双方持相关证件直接到所属社区或物业企业、辖区街办进行报备,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施工,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的监管,住建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平米(含)以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双方持相关证件先到社区或物业企业、辖区街办进行报备,纳入属地管理;然后到奎文区住建局办理工程报备手续,符合条件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物业企业、所属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住建部门不定期进行巡查。
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房产证明、施工图纸、合同文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四、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严禁将各种固体、液体等废弃物堆放于楼道、走廊或其它地方。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六、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坚决杜绝乱砸乱建、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偷工减料等现象,确保工程质量。
七、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业户可到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申请空气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装修企业应查明原因进行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八、对于违反建筑装饰装修基本建设程序、无证施工、乱砸乱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施工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九、工程各方主体均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施工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刑事和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新增了“危险作业罪”、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事前处罚,有效弥补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慑力,充分展示了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可判刑
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予整改仍冒险组织作业可判刑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可判刑
将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潍州路街道城建办
装饰装修工程备案需提报的资料一、建设单位(房主或房屋使用人):
1.房产证明(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2.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直接发包协议);
3.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图必须图审)。
二、监理单位:(大于等于㎡或合同额30万元以上的)
1.工程监理合同;
2.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施工单位: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合同文本;
3.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发包协议;
4.项目经理证书、安全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特殊工种证书;
5.施工方案;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主题统筹潍州路街道宣传办/编辑姜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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