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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含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明确装饰装修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装饰装修工程可与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同步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1.依法需要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施工合同(首次签订)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已依法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且竣工验收报告体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含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相关要求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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