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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实务中,应当注意区分“家装纠纷”与“工装纠纷”。
“家装”即家庭居室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工装”是指建设工程装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原建设部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家装”与“工装”存在如下区别:
(1)资质要求不同。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工装”应当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而“家装”则可以委托个体经营者施工。
(2)招投标要求不同。“家装”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工装”须根据建筑工程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3)“家装”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而“工装”产生的纠纷不能适用。
(4)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将家庭装修装饰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必然涉及资质管理问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判断。根据当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要求,没有资质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必将产生大量“家装”合同无效,也会加重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施工工程的一种具体类型。《工程质量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关于“装修”或“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7条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装”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述规定中的装饰装修应当限缩解释为“工装”。
二、农村建房协议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建筑法》第83条中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农房建筑相对城市房屋建筑.楼层以及建筑要求均较低,建设技术含量也相对较低,因此,民间工匠也可参与民间建筑活动。两层以下农房施工,即便签订名为建设工程合同,也实为承揽合同。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但是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就两层以上的房屋施工等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高院施工合同解答》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桥梁、铁路、公路、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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