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2、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更高要求时应按合同执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次。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验时,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验。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分部工程验收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规定。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的格式记录。
(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格式记录。
(4)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1.倍。
(5)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6)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格式记录。
(7)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应具备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8)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项子分部工程检验项目
1门窗工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
2饰面板工程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
3饰面砖工程外墙饰面砖样板及工程的饰面砖粘结强度)硅酣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
4幕墙工程)幕墙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
(8)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