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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操作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如何行使优先受偿

在建筑工程行业,除了建筑施工工程之外,还有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上也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的一种,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装饰装修工程不能脱离建筑物单独存在,具有附属性、差异性、专业性等特征,因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与一般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呢?

装饰装修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其性质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由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需按约定交付装饰装修成果作为最终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一》中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具体含义。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样一来,只要建筑物本身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情况,发包人没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想主张优先受偿权就非常困难了。除非能将装饰装修的劳动成果从建筑物上剥离开来,然后对这部分成果进行折价、拍卖。但事实上,大部分装饰装修的成果,除非直接破坏,否则不可能与建筑物剥离。

同时,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也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价值”这一范围内,无法扩展到整个建筑物。

结语

总而言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其劳动成果只是装饰装修的部分,而跟建筑主体无关,而把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主体完全分离开再实施折价拍卖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发包人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一问题还比较好解决,但如果发包人仅仅是租赁人,如何才能实现折价、拍卖,就成了最大的难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装饰装修工程所“增加的价值”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建筑物装饰装修之前与装饰装修之后,其价值肯定有所变化,但这部分变化是否就是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呢?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在司法研究或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如果遭遇到装饰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难题,承包人最好的做法是联系专业的工程款相关律师进行咨询,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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