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管控城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处置,杜绝无序乱倒现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锡林浩特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及公路两侧等区域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工程弃土、散装砂石料等。
二、市内沿街店铺装修严禁堆放、倾倒工程弃土,装修工料必须当日进入店铺,未能当日进入店铺的沙子、水泥等散装材料必须采取苫布遮盖,做好防尘措施。
三、市内沿街店铺装修产生4立方米以下装修垃圾需装袋处理,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产生4立方米以上装修垃圾需设置施工临时围挡,并进行苫布遮盖,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做到随产随清。
四、建筑(装修)垃圾唯一指定集中消纳地点:砖瓦厂北1.5公里处建筑垃圾消纳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渣土车辆准运证》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六、各施工企业开槽外排土方必须在开工前3日到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渣土办公室申报;开槽指定时间为早6点至18点,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申报前需报批,待渣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施工回填用土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堆放期间需采取苫布遮盖做好防尘措施,延长堆放需到城管局渣土办申报批准。
八、清运建筑(装修)垃圾的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装载货物应低于马槽10厘米,必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密闭措施装载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遗漏、抛撒和带泥上路,污染环境。
九、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清运建筑(装修)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不作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5月9日
锡林浩特为民城管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