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即,如果建设工程承包方不具有相关资质,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并未将家庭内装饰装修排除在外。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对合同效力产生质疑。实务中,北京高院不支持以家庭装修无资质为由无效合同。江苏高院将装饰装修区分为住宅装修和非住宅装修,并将住宅装修认定为承揽合同,对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处理。山东高院则直接认定家庭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而应当依据承揽合同审理。其他省市高院未出台文件,审判尺度不一。
《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那么家庭只是粉刷墙面也需要施工资质,否则合同无效?
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修正)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也即,家庭装修除变动主体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外,是无需施工资质的。
可现实情况是,许多家装工程多为口头约定,或极为简略的书面约定,施工过程也是口头方式不断变更、增减工程量,哪有什么“签证”,这导致合同效力判断上存在困难。
家庭装修是件麻烦而又细致的活儿,目前实践与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合脚”的问题,即便是家装公司,大多格式合同也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规避掉所有风险。打官司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家装工期要求时限短。为了避免纠纷,无论是选择家装公司,还是挑选自然人承揽加工,一定要约定清楚工程量和单价,对于工程量增减也要书面写明。不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成本可能会超过装修本身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