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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下称《条例》)已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从总则、一般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为进行了规范,共八章六十五条。

下面,锦小航带大家细数新版《条例》中的一些规定。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对各责任主体的要求更明确更严格

据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海安介绍,新版《条例》降低了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准入门槛,即不再要求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都具备一定资质,变为只要进行了注册登记即可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

但《条例》在降低市场准入的同时,并没有放松对各责任主体的要求,而是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规定:

一是对于建设单位,要求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是对于设计单位,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三是对于施工单位,要求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四是对于监理单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

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新版《条例》从施工许可、工程发包、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方面予以细化,对各方主体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是在施工环节,加强了对隐蔽工程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并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环节,对空气质量检测提出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环境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明确住宅装修主体义务

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是个人居住需要和审美意识的综合体现,国家并未提出太多要求,但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多、环节复杂,也最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厘清各方职责是新版《条例》的重点。

《条例》从房屋建筑使用者、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人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要求房屋建筑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工装修;

二是要求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自身责任或者排除对方权利;

三是要求物业服务人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提供水电气暖线路图、监督合法施工、不得强买强卖等。

此外,对于新建住宅统一装修的,《条例》规定了适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规定,并特别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统一装饰装修的住宅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保证装修材料质量

住建主管部门可对材料抽样检测

另外,在公共建筑或是住宅装饰装修中,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条例》也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保证材料质量:

一是要求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强制性标准;

二是赋予施工单位义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是规定了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王海安表示,随着新版《条例》的公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强化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西安高质量发展增添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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