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王梦茜
受疫情影响,项目承揽款迟迟未付,长年合作的两家公司闹上法庭。疫情封控的特殊情况下,法院怎样审理,既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矛盾得以化解、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通过异步微法庭,成功在线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收到当事人感谢信致谢。
承揽款未付,两公司涉诉
安远公司(化名)是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华宇公司(化名)是一家建设有限公司。年,安远公司与华宇公司签订合同,由安远公司承揽华宇公司地下室耐磨固化地坪施工,双方一直合作友好。
后来,由于发生新冠疫情,华宇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尚余承揽款总额19万余元未支付。而安远公司也表示,由于疫情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困难,希望这笔款项尽早结清。
为分担华宇公司的付款压力,案外人唐某与安远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承揽款总额中的12万余元由华宇公司承担,另外7万元由唐某承担。安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中签字确认。
因唐某和华宇公司仍未支付该笔款项,安远公司将华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华宇公司支付安远公司承揽款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转让应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安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签字不能得出安远公司已同意7万元的债务由唐某承担的结论,仅能得出安远公司对双方账目数额及欠款金额的确认。一审法院判决华宇公司支付安远公司承揽款19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华宇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官异步庭审促调解
华宇公司表示,自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受到疫情严重影响,并且双方有明确约定,7万元应由案外人唐某承担。故请求改判华宇公司应支付安远公司承揽款12万余元,以及以此为基数计算相应利息损失。
安远公司则认为,作为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同样受疫情影响损失严重,希望能尽快收到款项,以便支持生产经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期间,正值上海疫情爆发,该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卢颖和双方公司代理人均封控在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小企业,因疫情面临经营困难,为尽早妥善化解纠纷,卢颖决定居家采取异步庭审的方式进行在线审理。
在线审理过程中,卢颖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安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代表安远公司已同意涉案7万元债务由案外人唐某承担。基于此,安远公司要求华宇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与实际约定不符。在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后,卢颖通过异步庭审方式充分向双方释法说理,在了解双方困难后,多次组织双方在线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华宇公司于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安远公司承揽款12万余元(不含唐某个人承担的7万元)及利息损失余元。若华宇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安远公司违约金2万元。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都面临经营压力,双方之间合作多年也不容易,以后会保持友好,继续合作。
提到这次微法庭在线调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本案主审法官卢颖说,疫情期间,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类似案件调解可以秉持三大理念:
第一,“信守合同,促进发展”。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案中,疫情尽管使华宇公司的金钱给付能力受到影响,但并不影响华宇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华宇公司仍应按约支付款项。
第二,“共担风险,利益平衡”。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本案中,法庭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还款日期定为年6月30日,即是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一方面解决华宇公司疫情期间的付款困难问题,给了华宇公司喘息的时间,另一方面一定程度缓解了安远公司复工复产后的资金保障,帮助其恢复运营。
第三,“注重协调,妥善化解”。纠纷解决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本案中,双方公司长年友好合作,因疫情经营受影响,才导致项目款未能及时支付,调解方式可以引导当事人友好沟通,共同应对疫情难关,实质性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