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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上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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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以高质量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相关单位以案为鉴,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松江区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两台dsa射线装置(数字血管造影机),一台已完成装配,一台处于装配阶段。经调查,dsa射线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版)中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相关内容,该项目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血管造影项目。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立即整改,主动停止建设血管造影项目,将已安装设备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立即开始办理环评手续。

处理情况

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情节轻微,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进而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从源头管控环境风险隐患。

二、嘉定区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公司开展辐射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流量计及配套仪表的生产,于年12月购置一台x射线荧光分析仪,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仪器使用记录显示,该射线装置在年1月使用10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方可使用该装置。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备案。该公司立即整改,完成该台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x射线荧光分析仪属于不被豁免的ⅲ类射线装置。使用该类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闵行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活动,维修过程中产生废包装容器/--49、废矿物油/--08、废铅蓄电池/--31、喷漆废物/--12、过滤吸附介质/--49及废催化剂/--50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点内的废机油桶表面未按照规定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当场指出该公司未张贴危废标识的行为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该公司于检查当日下午及时张贴识别标志,完成整改。

处理情况

该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情节轻微,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七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一)进一步细化了产废单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具体内容,制定了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相关单位应加强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更新管理要求。

四、宝山区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情简介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投诉线索对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售后维修,维修中使用有机溶剂对箱体进行修补。部分员工环保意识淡薄,将沾染有机溶剂的废抹布(hw49)放置于垃圾桶内,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沾染有机溶剂的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员工对涉案垃圾桶进行清查分拣,其中分拣出危险废物0.2千克,已转移至合规的贮存场所。

该公司当场整改。经复查,该公司已合规处置危险废物,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数量在0.01吨以下,违法情节轻微,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八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采取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一)的防护措施来贮存危险废物,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贮存设施或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围堰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特别是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角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黄浦区某餐饮单位超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

案情简介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热线反映的长乐路沿线多家单位排风机噪音扰民的线索,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经排查,长乐路某餐饮单位日常经营时未对排风机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黄浦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边界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一)规定的排放限值,超过2类区昼间标准限值1分贝,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餐饮单位限期整改。该餐饮单位在对排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对排风机及排风管道加装隔音设施。经区环境监测站复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及时消除了对居民的影响。

处理情况

该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因该单位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九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噪声扰民日渐成为生态环境类投诉热点问题之一。相关单位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时,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一)规定的排放限值。

六、青浦区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案

案情简介

年2月下旬,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在涂料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未按照要求建立操作规程。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立即联系设施供应商共同制定了废气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完成整改。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企业不但要按照环评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设施操作规程,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要求,按照操作规程运行好环保设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落实岗位责任制,污染防治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执行,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浦东新区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潢垃圾、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设有预处理、分拣、破碎及制砖4个车间,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液压油空桶等危废堆放于车间内,现场无法出示危险废物进出库台账管理记录。经调查,该公司因危废产量不多,管理意识不到位,未建立危废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公司立即整改,建立危废进出库台账记录。

处理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一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台账是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的重要凭证。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危险废物台账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八、徐汇区某汽修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案

案情简介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汽修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保养等服务活动,产生废机油、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该公司虽已建立废机油管理台账,但现场仅能提供年11月以来的危废出入库台账记录,且记载内容不完整。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该汽修公司立即整改,经复查,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危废出入库台账记录,内容已补充完整。

处理情况

该汽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该公司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整改,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一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环境管理台账是记录排污单位产生废物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排放污染物监测情况等各方面的全面“账本”,通过记录台账,确保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行踪可以全过程留痕,可以更好地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区大队

编辑:张玉洁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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