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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和装修公司被判赔135万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甘井子区某小区一处公建在进行地下一层装修装饰工程期间,将没有地下室的公建向下挖深3米以上,还用砖堆砌毫米厚的挡土墙。在施工期间,挡土墙和外部回填土坍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而此前这处公建就曾因违章下挖地面,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多次查处并强制回填。悲剧发生后,死亡工人的家属将公建房主以及涉案装修工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万余元。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和装修公司合计赔偿家属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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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挡土墙及外部回填土坍塌一人身亡

年4月27日,涉案公建房主与大连某装修工程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工程公司承揽位于甘井子区钻石湾某公建的地下一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内容为建造地下一层及所有室内装修装潢,达到正常居住条件。

工程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施工改造,将没有地下室的公建向下挖深3米以上,并在东、西、北侧起砌筑毫米厚砖墙用做挡土墙,东侧挡土墙还向原外墙外侧东移毫米,拟用做采光井。

年5月19日晚9时左右,包括王某在内的四名工人在案涉房屋地下一层拆除钢管模板支架时,挡土墙及外部回填土坍塌,导致王某死亡。

事发后,大连市甘井子区应急局作出《调查报告》,载明事故性质和原因。报告中称,事故直接原因为毫米厚砖墙无法承受3米高的回填土压力,加之事故发生前有几次连续降雨使土含水率提高压力增大。

同时执法部门查明,早在年3月,该公建房主就曾委托这家工程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下挖,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采取了责令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张贴封条等措施,并采取了强制回填;年年底,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违法下挖地下室,现场责令其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后,再次组织进行了强制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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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万余元

死者王某36岁,是吉林公主岭人,还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在世,此外还有一对儿女。家属在案发后将公建房主、涉案装修工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万余元。

甘井子区法院对此案一审认为,公建房主在案涉房屋内违法下挖地下室,与没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委托工程公司负责下挖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房主作为定做人,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即违法下挖地下室,在行政执法部门多次责令其停工、强制回填后,仍继续委托没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再次进行下挖施工,存在明显的定作、指示、选任过错,其理应对造成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明知承揽的施工项目未获得合法手续,亦未对房屋基础结构改造进行建筑设计及评估,也没有配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即指令工人在夜间进行安全风险极大的施工作业,其作为承揽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均明知私自下挖地下室系违法行为,亦明知双方均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在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安全防护、没有现场监管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导致受害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房主和工程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家属9032元,各自分别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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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判决:受害人承担10%责任比例

公建房主不服上诉,称自己委托某工程公司对房屋进行改造施工。该工程公司对案涉公建小区改造进行垄断,他只能与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不知晓其不具备房屋建筑设计相关资质。

而某工程公司方面则辩称,该公司与房主在年4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价款为51万元,并且在年5月8日支付了1万元款项,因此并不存在房主所称其拒绝施工,而是某工程公司按照房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前,案涉施工内容已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两次采取了责令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及强制回填等措施,在此情形下,房主、某工程公司再次进行施工发生案涉事故足以说明两被告是在已经知晓案涉施工内容违法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关于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二审中,当事各方均认可受害人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间接原因也包含现场施工人员没有防护用品,故受害人在相关人员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其对自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比例。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房主及工程公司合计赔偿家属.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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