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积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装面层等施工,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施工内容。
(1)作为地面各层次的承载体,在原始地基或回填土上铺筑的垫层,属于建筑工程。附着于垫层、或者主体结构的找平层,仍属于建筑工程。
(2)为主体结构及其施工服务的边坡支护工程,属于建筑工程。
(3)门窗(不含门窗零星装饰),作为建筑物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建筑工程。工艺门扇以及门窗的包框、镶嵌和零星装饰,属于装饰工程。
(4)位于墙、柱结构外表面以外、楼板(含屋面板)表面以下的各种龙骨(骨架)、各种找平层、面层,属于装饰工程。
(5)具有特殊功能的防水层、保温层,属于建筑工程;防水层、保温层以外的面层属于装饰工程。
本条废除了03定额主层次、附属层次的规定。防水层之前的找平层、之后的保护层、保温层之前的抹灰层(找平层)、之后的保护层(含,找平层、抗裂层)、装饰层等,均属于装饰工程。
(6)为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服务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属于建筑工程;单纯为装饰工程服务的,属于装饰工程。
(7)建筑工程的施工增加(第二十章),属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增加,属于装饰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观演展览建筑(如,影剧院、影视制作播放建筑、城市级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交通建筑(如,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的站房建筑等)、体育场馆(如,体育训练、比赛场馆等)、高级会堂等。
3、一般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如,教学楼、实验楼、学校图书馆、门诊楼、病房楼、检验化验楼等)、科研建筑、商业建筑等。
4、宾馆、饭店的星级,按《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确定。
5、新建建筑物的装饰工程,无论由原主体施工单位施工、还是由甲方另行单独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施工,均属于新建装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