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与新建、扩建工程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配套的安装工程。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我省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通用安装工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园路、园桥、园林景观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省辖市、县级市、县城、中心镇等的各种环境卫生作业计价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自年9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端部井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工程,适用于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适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工程及老旧小区、危房改造等加固工程。
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本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道路养护维修工程
1.维修旧路单块面积在m2以内,维修人行道单块面积m2以内;
2.拆除及维修侧、缘石每处长度在m以内;
3.拆除及维修树穴、树篦及挡车柱5个以内;
4.拆除及维修池体、台阶5m3以内;
5.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在以下范围内:
(1)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在5块(或根、个)以内;
(2)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或新建面积在50m2及以内;
(3)拆除及维修交通设施重量在kg及以内。
(二)桥涵养护维修工程
1.桥梁及构件饰面修补及粉刷,面积在m2以内;
2.桥栏杆更换长度在50m以内;
3.砌筑工程砌体在20m3以内的维修。
(三)隧道养护维修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隧道养护工程以及地下过街通道养护维修工程。
(四)排水养护维修工程
1.明暗渠、排水管道、检查井等的疏通、掏挖;
2.排水管道的非破坏性修复;
3.泵站的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不包含大中修项目。
(五)给水、燃气、供热养护维修工程本章适用于市政给水、燃气、供热管道系统投入使用后,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对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更换、养护及维修等工程项目。未投入运行的管道维修和超过12m的管道更换、移设等工程不得使用本定额。
(六)路灯养护维修工程本章定额适用于1KV以下的道路照明(不包括地埋灯、草坪灯、线性灯等景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单项一次维修量在5%以内及控制箱在1台以内的零星小修路灯维修工程。单项一次维修量大于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5,单项一次维修量大于1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山东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各类人防掘开式工程。凡采用掘开方式(包括逆作法)构筑的工程和坑地道工程支护(被覆)结构完成后的内部工程及切口以外的建筑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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