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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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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工程内容原则上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但也存在两类特殊装饰装修活动,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即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一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二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上诉两类合同纠纷,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各地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则作了认定。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鲁民提字第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即针对符合该条规定的两项条件之一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视为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活动,参照该办法执行。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本案虽名为施工合同,但因合同工程总造价仅为3万元,故对于这种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视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因此,只要是住宅室内装修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均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在实际工作中,明确区分二者的意义有二:一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而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上诉解释。二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即适用专属管辖原则;而承揽合同纠纷只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即适用诉讼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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