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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周曦

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之间就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分为“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两种。这两种类型的装饰装修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规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可以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而适用《民法典》、《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则。

家庭装饰装修是指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如前述,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该类装饰装修合同当然也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则。而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

三、承包人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由于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受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因此承包人即便没有相应资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承包人有条件地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一,该类工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立法未赋予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设置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属于这类群体,无需给予优先保护;第三,基于对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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