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装修工程,想必各位承包装修建筑工程的企业家朋友们都有一堆的苦水想要一吐为快,首先是跟甲方约定的完工时间,工期必定是短之又短,每天为了按期完成工程辗转难眠,紧赶慢赶终于等到完工那天,这时候甲方又罗列出一系列理由,就是不把剩余公款支付完。今天达哥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这样的经典案例。
王某是一个非科班出身的建筑工程师,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万元,工期自年3月10日至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
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显示,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而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于6月30日才完工,所以应该承担酒店的损失。
经法院调查,原来青岛某酒店提供的证据是王某完工后二次修缮的时间,因此某青岛酒店应当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而后青岛某酒店不服该审判,因而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说到这,也许很多企业家朋友都会发现自己有非常类似的经历,但不同的是,没能按原约定收到全部款项的人无独有偶,走法律程序,又会被高昂的律师费和不明的胜诉率所击退。那么问题来了,咱们这种合法利益受损者,怎样才能打一个必胜的官司呢?
这里是达哥商法,一个只讲商事合同的平台,期待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