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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业主总是拖欠小额尾款怎么办整理

原告起诉称,年4月5日被告黄某约原告去他住处洽谈西美岸中心1-4号的店铺装修事宜,并签订合同编号字(4)第1号的商铺装璜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开竣工日期为年4月6日至年5月10日。

年4月6日商铺开始装修,被告黄某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黄某按合同付款。年4月27日原告收到浙江杭州西美岸中心生活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要求年5月1日到年5月5日(五天)暂停一切装饰装修施工活动,原告也及时告知被告,并将通告发送给被告黄某。

被告黄某拖欠装修费用为元,分别为:(1)店铺的隔间里增加一组柜子费用元,(2)消防报警器的移位费用(人工工资)元,(3)合同装修工程款元,被告已支付元,剩余元。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费用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年4月5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余杭区西美岸中心1-4小爷面馆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全包(施工项目以预算书为准),工期自年4月6日至年5月10日,

合同价款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加5%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以预算列项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支付0元,木工施工进场前支付0元,油漆施工进场前支付0元,竣工交付15天内支付尾款元。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

后原告组织施工。年4月27日,原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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