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臭氧这一指标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年版)
为妥善应对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可能出现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
二、预警分级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IAQI(O3)(臭氧分指数)为指标。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况和区域预测预报分析,可分区域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中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中度污染)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IAQI(O3)大于(重度污染)将持续1天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臭氧重污染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燃(气)油货车限行]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8:00-18:00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每日8:00-18:00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16.00,0.47%)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中心城区建成区: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全市范围内:禁止每日8:00-18: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四)名称术语解释
1.中心城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郊区新城: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健康防护引导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3.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4.强制性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5.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6.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7.昼间高温时段:每日的8:00-18:00。
8.夜间时段:每日的18:00-次日8:00。
9.IAQI(O3)(臭氧分指数):臭氧的空气质量指数。
10.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防攻坚办)发布含本区域在内的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决定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调整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办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的启动(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批准,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二)应急响应。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空气质量恶化,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市“三大战役”办按污染程度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的解除指令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三大战役”办负责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技术保障。市“三大战役”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
(三)宣传保障。宣传部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大对臭氧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力度,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四)督查保障。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大力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市“三大战役”办将对各有关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经费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本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三大战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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